根据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》第78条,此类房产原则上归登记方(首付支付方)所有,但需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。补偿范围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增值部分。
计算公式为:补偿款=(共同还贷本息÷购房总成本)×离婚时房产现值×50%。其中,购房总成本含首付、贷款本金及已还利息。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个人债务,由其继续偿还,与另一方无关。登记方存在过错,法院可能根据照顾子女、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,提高另一方补偿比例。双方需保留购房合同、首付凭证、还贷流水等证据,以证明出资来源及还贷情况。无法证明共同还贷,可能影响补偿主张。男方父母资助还贷且明确赠与男方,资金属个人财产;未明确,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或共同财产。